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诉讼法律法规解读
2018/12/6 飞行员辞职 次 0 条
文章开始之前,我先给大家讲讲古时候青楼女子和老鸨的那些事,算是做个普法教育。
老鸨对青楼女子的控制有两项收入,一项我们可以称之为营业性收人,也就是青楼女子在青楼接待客人的收入,一项是财产性收入,即出售青楼女子本身形成的收入,也就是青楼女子赎身的收入。在青楼女子进入青楼之初,老鸨像老师一样教习她各种技能,之后要求她们将这些技能应用于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而青楼女子如何才能赎身则由老鸨规定条件。老鸨在青楼女子赎身的时候,会以培养费为借口要一大笔钱,但事实上老鸨在青楼女子为其工作时,就已经收回了培养成本。尽管如此,旧社会的老鸨们其实还是很有契约精神的,只要你肯拿出赎身的银两,老鸨立马就会交出卖身契放人,而不会闹到衙门去打官司,一审二审拖你个两三年。
但是飞行员不是青楼女子,我们卖艺不卖身,我们也不是生活在万恶的旧社会。所以呢,你不可能像青楼女子那样拿银子就能给自己赎身,就算有人愿意掏银子替你赎身,老鸨也不会同意,不管你愿意掏多少银子,老鸨就是不卖!
老鸨不卖怎么办?上法院打官司告老鸨呗!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飞行员想要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法院只能帮你解除劳动关系,却不能保证你能再就业。飞行员辞职难不是难在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难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再就业。现在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飞行员再就业所需的三大手续。
一、飞行员注册
121部运输飞行员想要在一个新公司运行,首先需要进行人员注册,关于飞行人员注册的法规依据是:《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也就是我们所说的“48号咨询通告”。这个通告是对CCAR-121部第691条的细化,同时明确了飞行人员注册的流程。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文件是怎么说的:
……
4.4 新雇主应要求雇佣的飞行人员提供前雇主的4.1A项内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 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并进行评估,将结果报局方审核且在局方的系统注册成功后方可实施运行。前雇主是指过去24个月内与该飞行员有雇佣关系的运营人。
4.5 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4.1A项内容的副本,以满足其参与新雇主运行的安全记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A.飞行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一)向前雇主提出安全记录副本的申请。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先解决纠纷,再提出申请。
B.前雇主运营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安全记录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提供。无故不提供安全记录副本的运营人,局方将不接受其注册新的飞行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当飞行员跟原公司的劳动纠纷解决之后,飞行员就可以填写一份“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然后拿着这份表去找原公司的飞行技术管理部,要求原公司提供“技术档案”的副本,并且要求原公司在“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的第IV栏上签字盖章。这一栏的内容如下:
□ 训练和检查的记录 Training and Checking Records
□ 事故、事故征候结论 Accidents, Incidents Conclusions
□ 奖励和惩罚记录 Reward and Punishment Records
上述记录副本已交予申请人。A copy of these records have been handed over to the applicant.
负责人签字(盖章)
Signature of Responsible Person(Stamp)
拿到了原公司提供给你的技术档案副本和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的签字,你就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新公司面试了。新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在审核了你的技术档案之后如果愿意录用你,新公司的负责人会在这张表上的“我公司接受该申请人”一栏上签字盖章。然后新公司就可以拿着这张表去所在地的民航管理局飞标处办理飞行员注册手续。
二、转移体检档案
我们先来看一下《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体检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体检鉴定档案的建立、保存、管理。
……
体检机构可以在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学生比较集中的航空单位分设体检鉴定档案管理点,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该航空单位人员体检鉴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体检机构对分设的体检鉴定档案管理点的工作负责
……
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学生变更体检机构时, 应当将体检鉴定档案由人员调出体检机构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机构。
再看一下《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的说明:
根据以上规定,体检档案的移交只需要新公司向民航管理局航卫部门申请就可以了,档案的移交是由民航局体检鉴定机构来操作,不需要飞行员个人去找原公司办理。
三、出具安保评价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第二十七条:
《关于规范为离职空勤人员出具安保评价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1304 号):
据说如果原公司耍无赖不给开具安保评价,可以找当地的民航派出所开一个等效证明文件。实在不行重新做一次政审,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关于三方协议
很多辞职飞行员在打完官司之后都难以跨过“三方协议”这道坎,那么“三方协议”到底是什么呢。我找了一下“三方协议”的起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 民航发[2006]109号:
现在是法治社会,这条意见看起来跟法治社会的精神有点格格不入。所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民航局发函咨询:
民航局于2015年6月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答复如下:
看来民航局最终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后来的CCAR121部法规里面对飞行员的运行管理进行了规范。从总局的这个复函内容来看,对于辞职飞行员,三方协议现在已经不是再就业所必须的材料了。
关于赔偿培训费用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
(注:这就是大家常常提到的“五部委文件”,此文件已被最高院转发,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至今仍然按照此标准执行。)
但是请注意这句话的主语,支付费用的主体是招用飞行人员的公司,而不是飞行员个人;另外,针对的是招用“在职飞行人员”,而不是已辞职飞行人员。但是各地方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似乎对这些限定视而不见。好吧!视而不见也就罢了,判210万我也认了,但是你判了我赔钱却不保证我能再就业,这算哪门子事?
既然写到了这里,那就顺便再提一下,去年初民航局又发了一个新的通知,叫做《关于取消《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支付费用参照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7〕10号)这个文件取消了之前五部委文件中210万的“建议零售价”,这就给航空公司狮子大开口主张天价赔偿金扫清了法规上的障碍,使得航空公司对出售自己的飞行员有了定价权。但是这个通知未被法院转发,航空公司自行定价权仅适用于参与有序流动的飞行人员。如果飞行员不同意有序流动,非要去法院打官司,法院还是会按照之前的五部委文件的参照标准来判决。
本文仅仅只是从理论上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需进一步了解辞职飞行员的现状,请看我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