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的地球人

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现状分析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诉讼法律法规解读》中详细介绍了飞行员辞职再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从理论上讲飞行员通过司法诉讼辞职的道路是一片坦途。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近几年来飞行员通过司法诉讼辞职成功的案例非常少,特别是三大航,几乎没有一起成功的案例!这又是为什么?现在我就来讲讲辞职飞行员再就业的现实情况。

在飞行员再就业的三大手续里,体检关系和安保评价一般的法院判决书里都支持。就算法院判决不支持,也可以不依赖原公司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原公司唯一能卡住飞行员再就业的只有“飞行员注册”。为了说明辞职飞行员在办理飞行员注册手续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我这里举三个飞行员的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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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员辞职诉讼法律法规解读

文章开始之前,我先给大家讲讲古时候青楼女子和老鸨的那些事,算是做个普法教育。

老鸨对青楼女子的控制有两项收入,一项我们可以称之为营业性收人,也就是青楼女子在青楼接待客人的收入,一项是财产性收入,即出售青楼女子本身形成的收入,也就是青楼女子赎身的收入。在青楼女子进入青楼之初,老鸨像老师一样教习她各种技能,之后要求她们将这些技能应用于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而青楼女子如何才能赎身则由老鸨规定条件。老鸨在青楼女子赎身的时候,会以培养费为借口要一大笔钱,但事实上老鸨在青楼女子为其工作时,就已经收回了培养成本。尽管如此,旧社会的老鸨们其实还是很有契约精神的,只要你肯拿出赎身的银两,老鸨立马就会交出卖身契放人,而不会闹到衙门去打官司,一审二审拖你个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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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流动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研读

转自:民航资源网 作者:许凌洁

  我国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已经较为充分,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应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然而,我国民航飞行员的劳动权利则不那么简单了,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民航发展和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以下是自2004年以来的中国民航飞行员流动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1. 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20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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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后一天听到了今年最给力的消息

航空公司拒绝依法为飞行员办理离职手续,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飞行员的误工损失。颤抖吧,无耻的航空公司。

由资深航空法专家、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团队代理的飞行员杨某诉航空劳动争议案件,在二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出具安保评价、转移飞行技术档案、空勤人员健康体检档案等离职手续后,某航空公司违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起淮律师团队进而代理杨某起诉某航空公司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现一审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每月按照8.5万元标准赔偿离职飞行员杨某误工损失,直至该公司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之日止。